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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
1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(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共同申请,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购房人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);
2、申请人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;
3、不动产权证书(开发企业提供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);
4、房屋买卖合同(含宗地图、分层分户图/房屋平面图);
5、完税证明(可申请登记时现场缴纳);
6、不动产发票(税务部门所需)。
法律规定中不动产转移登记要件有哪些
1、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。
2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。
3、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
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
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,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。
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。统一登记的范围、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
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。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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